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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流动人口持居住证 可享受保障房

2012年09月05日 08:10   来源:西安晚报   孙佳

  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持暂住证者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由于我省于1996年7月8日曾发布《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目前有许多流动人口还持有暂住证。他们的居住期限如何计算?一些具体的规定条例以哪个办法为准?

  此次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自此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先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租房给流动人口 须向派出所报告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用人单位须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一百名的,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和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若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租房居住,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也应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

  《办法》规定,随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学校。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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