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省21类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经专家论证和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9月12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了《青海省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试行)》,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提供支付依据。
《标准》中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共17类疾病的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以测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为基数,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下浮比例分别确定了在其他二、三级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即三级乙等医院按照三级甲等医院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确定,二级甲等医院按照下浮20%确定,二级甲等以下医院按照下浮25%确定。对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4类疾病因在省级定点医院救治,只确定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
21类重特大疾病中除唇腭裂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实行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年限额付费外,其余18类疾病均实行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一年内确需2次以上住院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连续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助。对21类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按照《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和限额付费标准给予报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临床路径管理诊疗规范,做好重特大疾病的诊疗工作,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