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供暖开始,暖气费的收取成为许多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宝鸡市一些观众向我们《今日点击》栏目反映,说他们那里的一些小区物业向业主收起了暖气“过热费”。那么,暖气的“过热费”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费用?收取的合理不合理?业主是否应该缴纳呢?
几年前,王先生在宝鸡市轩苑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10年新房交工以后,他并没有在这里居住。今年8月,王先生搬进了新居,几天前,当他去物业公司缴纳暖气费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必须补齐2010年和2011年两年的暖气“过热费”。
业主王先生:就说是你要缴暖气费,必须把去年的过热费给补上,否则不给供暖气。
对于什么是暖气“过热费”,为什么现在要收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2010年小区开始供暖,有些业主家里虽然没有用暖气,但是暖气的管道通过了家里,损耗了一部分热量,所以要缴 30%的“过热费”。这样计算下来,王先生一年要缴“过热费”1200块钱,两年就是2400块钱。王先生质疑,小区收取的“过热费”不合理。
业主王先生:因为当时买这个房子(暖气)是分户计量的,谁家使用了,谁家就开这个暖气,当时我们没有入住,也没有使用,这个钱收得有点不合理。
不仅是王先生,同住在一个小区的其他许多业主也都遇到了一样的问题。
业主一:你还让我们缴那30%,你说我们人来了,那我们整个用着呢那还可以,但是(物业)说这有个政策呢。
业主二:那就要问他所收取的依据是啥,有依据你就收,依法缴费,依规定缴费。
业主三:我没有享受,白给人家交钱嘛。
分户计量不住人要交过热费,那么市政集中供热按面积计费的的规定又是怎样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宝鸡市,有一些小区也在要求住户补交“过热费”,川陕路上一家小区的业主丁先生甚至遇更加奇怪的事情。
2010年底,宝鸡市民丁先生在凯悦欧洲城买的房子交工了,但他一直没有装修房子,更不用说居住了。于是,丁先生去年特意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当年不使用暖气的申请。随后,物业公司把丁先生家里的暖气片也拆除了。但2012年初,当丁先生搬进来的时候,物业公司却提出向他收取“过热费”。
业主丁先生:你既然已经把我这个暖气拆掉了,我为什么还要缴30%的(过热费)呢?如果你没拆,那我给你缴那你还能说得过去,还能占点理,你现在是一点理都占不着。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所在的轩苑小区和丁先生所在凯悦欧洲城都是宝鸡市市政集中供暖。不过轩苑小区是分户计量,凯悦欧洲城则是按面积计费。尽管计费方式不同,但这两个小区都要求住户交纳所谓的“过热费”。对此,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笔费用是热力公司让缴纳的。那么,这笔钱到底是不是热力公司要求收取的呢?
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客服中心胡主任:过热费这一项收费项目压根就没有。宝鸡市热力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业主当年根本不使用暖气的话,可根据供热方式的不同或通过物业部门或直接向热力公司提出申请,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宝鸡市热力公司之所以能做到这点,一是因为许多新建小区都采取了分户计量的方式,可以控制供热的流量。而另一些由热力公司集中供暖的小区,如果没人住或者不想供暖,申请后,热力公司会采取拆除暖气片的做法,这样,就有效解决了热力散发的问题。这样看来,这30%的过热费跟热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么,那么宝鸡市物价部门有没有“过热费”这个收费项目呢?
宝鸡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王一锴:物价部门没有过热费这个概念,也从来没有出过这方面的政策。
所谓的“过热费”不是热力公司收取的,物价部门也没有备案登记这样的收费项目,那么,这笔钱到底是谁收取的呢?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过热费”其实是小区物业自己立的收费名目。
对于“过热费”,凯悦欧洲城的物业公司是这样解释的。
凯悦欧洲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过热费是一个公共区域的正常的管道维护费。因为它的热损耗是非常非常大的。
而说起为何要让业主缴纳“过热费”,王先生所在的轩苑小区的物业公司宝鸡市众合物业公司则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宝鸡市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赵志强:因为当时建这个小区的时候,这个地方太大,(供热公司的)能力带不起来这么大的小区。开发商建了两个交换站,交换站四个月下来水电都是我们物业公司的,供热中心水也不进我们的设备,这一年下来要七八十万块钱呢。
原来,这两个小区都属于宝鸡市热力公司集中供暖,而热力公司到达小区的暖气,由于压力低、温度高,无法直接供给用户。因此,无论是分户计量还是非分户计量的小区,都需要通过换热站才可以取暖。针对这一情况,热力公司根据宝鸡市的相关规定,如果小区自建换热站,那么会从小区收取的暖气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物业公司,作为换热站的维护运行费。但赵经理告诉记者,这笔费用远远不够一个采暖季七、八十万元的维护费。
因为热力公司返还的费用不够,一些小区就以“过热费”的名义向业主收费,实际上,他们向业主征收的是换热站及相关设施的维护运营费。那么,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合适吗?
律师周兴武:涉及公众事务的这种费用,我们的物业公司首先应该根据规定将我们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还有我们财务上的核算办法,向我们的所有业主进行公示。那么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的话,也应该与业主委员会主动地沟通,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中间,最好的结果是我们的业主委员会在充分了解到这个收费状况以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这个收费标准固定下来,由业主缴纳,由我们的物业公司收取,提供相应的服务。
但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这两个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没有就这一问题向业主进行公示,而是采取不缴过热费,不给供暖的方式强行收取费用。对此,周兴武律师建议,面对这种状况,业主可以提请物价主管部门介入,纠正这种行为。
律师周兴武: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如果涉及到这种公众性收费的话,那么我们的价格部门是有权利进行监管的。那么这个时候,价格部门可以要求我们的物业公司出示相关的财务状况的报表和依据,督促他向业主进行及时的沟通,解决这个问题。
一边是业主不愿意向物业公司缴纳莫名堂的“过热费”,另一边是作为商业性的物业公司无法承担换热站的维护运行费,矛盾双方看似都很有理,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向业主开诚布公说明情况,而不是一味地以不交钱不供暖为要挟,相信这一事情会得到较好的解决,物业公司也会赢得业主更多的信任。(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记者赵明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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