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晖/绘
日前,市政府发布《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泉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全面提高。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医保待遇。
筹资标准大幅提高 个人缴费不增加
实行新规后,泉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如下: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提高了9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提高了90元),参保人员需缴150元(不变);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大幅提高,每人每年280元(提高了20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提高了200元),参保人员只需缴纳40元(不变)。家庭困难的大学生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经认定后将得到财政全额补助。
此外,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340元补助(提高了90元),参保人员只需缴纳50元(不变);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70元(提高了210元),参保人员缴纳10元(减少了10元)。
起付标准降低了 报销比例提高
参保的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降低一半,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250元、150元、50元。成年人起付标准不变,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700元、500元、100元。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至7万元,同时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制度,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三级医院55%(提高5%),二级医院65%(提高5%), 一级医院90%(提高10%)。调整后的平均报销比例可达70%左右。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