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近日该局下发通知,降低我省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0元,比此前降低了10元,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协议,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0元;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通知》要求,收费标准调整降低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