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不敢睡觉,好不容易睡着了,又常常做噩梦。梦里,我好像又回到了监狱,里面,黑黢黢的,到处是铁栏杆,笼子。”
今年47岁的周余强,至今还找不到一个“自由人”的状态。2006年,还是江苏正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经理的他,突然锒铛入狱,在牢房过了5年多,其有罪判决被撤销。
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是江苏省检察院做出的一份极为罕见的“无罪抗诉”。如今,忐忑不安的周余强,还在等待着最终的说法。
开审
一场没有起诉书的刑案
2012年12月,周余强终于迎来了期盼已久的开庭。
从2005年至今,类似的开庭已经进行了三次,每次,周余强都是抱着期盼进去,但却失望而出。这次,他的心里更加忐忑。
“就像一场梦。”周余强走进法庭的时候,仍在恍惚。2006年11月,他被判职务侵占罪,进了监狱。如今,他要再次接受“审判”。
与他一样忐忑的,还有周余强的代理律师耿延。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了,他也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一个庭,“很有可能,检察院没有起诉书。”
果然,庭审开始后,泰州市检察院没有宣读起诉书,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起诉书。
“我们按照事先准备的辩护词,发表辩护意见,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向记者描述了当时庭审的现场,在庭审最后,法官询问检察院的“意思”,检察官给出的意见是:认可江苏省检察院的意见。
就在此前,江苏省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刑事抗诉书》,与以往的大多数抗诉“罪轻”不同,此次是罕见的“无罪”抗诉:江苏省检察院认为周余强无罪。
庭审出乎意料的快,让周余强感到不适应。但是,他仍然不清楚,这次庭审的结局,会是什么。
源起
经理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2006年,在周余强事业最为鼎盛的时候,他锒铛入狱。出现这样的变故,源于一次承包活动。
2001年,时任江苏正太集团职工的周余强,响应公司号召,跟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周余强每年向集团公司上缴承包金,集团公司包赢不亏,不承担承包经营风险,由周余强对外自行承接合同,自行承担企业亏损风险,自行承担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
在周余强看来,这就是一份典型的“死”承包,“集团公司没有给我一分钱,我自己筹资,自己赚钱。如果赚钱,交完集团公司的承包金,剩下的就是自己赚的。如果没赚钱,承包金一分不少,我亏死了也没人管。”
从2001年至2003年,三年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周余强缴纳了承包金100万元。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到了2005年,在承包合同结束两年后,他被要求接受调查。
根据执法机关出示的证据,在周余强承包合同期间,有三笔资金可疑,涉嫌职务侵占。一笔是3980元的差旅费,周余强将妻子和儿子的外出游玩费用在工程公司账上报支;第二笔,是周余强非法将工程公司的10万元取走后,又以个人名义投资至工程公司;第三笔,则是周余强使用非法从公司取得的款项24.5万元,购置了一辆轿车,并以其妻子李爱珍的名义登记。
2006年11月,姜堰法院一审,宣判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11个月。周余强不服,提起上诉,但泰州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疑问
用“自己”的钱买车也违法?
“这就是他一个人的公司。”随着周余强的被判刑,工程公司瞬间便土崩瓦解。
妻子李爱珍坐不住了,在上诉被驳回后,她开始寻求申诉,“我不管法律怎么规定,我只知道,‘工程公司’就是我老公的,就是我们家的。我们拿自家的钱去旅游,去买车,有什么不对?”
让她坚信“工程公司”就是她家的事实,是周余强把自己家当成了公司,“家里所有的钱都投进了公司。”李爱珍说,周余强连儿子每年过年收到的压岁钱都没放过,都被他“软磨硬泡”拿走投进了公司。
而李爱珍自己的10万元私房钱,也被周余强以这样的方式“骗走”。2004年,她所在的公司要求集资入股,作为副科长的李爱珍需要缴纳10万元,没钱的她只好放弃,“就因为这个,我的副科长都被下掉了。你说,我心里能服气吗?说周余强侵占,这理说不过去!”
但申诉的路,注定难走。李爱珍心里早有准备,她知道靠她自己,连政法机关的大门可能都进不去,所以,她决定用寄送材料的方式维权。在家人的支持下,她复印了大量申诉材料,“最多的时候,装满了整整一屋子”。
在向江苏省高院和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后,她又将材料寄向了包括江苏各政法机关、全国各政法机关、全国各大法学研究机构在内的单位。
“这样做,就是让丈夫不要放弃希望。”李爱珍说,其实,她自己从来都没有相信,这个事件会有变化。
撼动
江苏省检察院提起无罪抗诉
2010年5月4日,这是一个让李爱珍记忆终生的日子。这一天,江苏省检察院下发了一份《刑事抗诉书》,就周余强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周余强无罪。
在丈夫周余强入狱五年多的时间里,李爱珍每月两次,风雨无阻从姜堰赶至宜兴的监狱探视。为了每次仅有的20分钟“相聚”,她的坚持,连监狱的狱警都被感动。而这份坚持,最终让她等来了好消息。
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书明确表述,周余强和正太集团公司签署的承包合同,系“死”承包合同,即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尽管,“死”承包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可以据此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承包人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前提下,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011年10月,周余强在服刑近5年后,被依法假释。
2011年11月,江苏省高院在开庭审理后,下发了(2010)苏刑抗字第0001号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周余强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泰州中院和姜堰法院作出的对周余强的刑事判决,交由泰州市中院重新审判。随后,周余强的“假释”也被撤销,成了一个自由人。
“人是自由了,但我的心还没自由啊。”周余强告诉记者,泰州中院的重审已经开过庭,但结果仍然没出来,“这种煎熬,还在继续。”
声音
刘小冰:欢迎更多这样的抗诉
“对于省检察院的这一无罪抗诉,我们非常欢迎,也希望这样的抗诉,会更多。”“快报法律大讲堂”专家顾问、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表示,这样的“无罪抗诉”非常罕见,折射出了一种进步,“说明‘制约’的功能,已经在显示其强大的力量。”
刘小冰介绍说,类似周余强这样的“承包”案件,在前些年非常普遍,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对类似“职务侵占”的认定上,此前各地司法部门的标准比较模糊。但随着类似案件的增多,大家对于这一类的共性问题,逐渐地有了一些统一的认识,“省检察院的抗诉,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来的,也是对类似案件的一种指导意见。”
“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最终拿到了说法,这才是更为珍贵的东西。”刘小冰表示,这一事件,表明纠纷的维权方式,还应该尽可能通过正常程序来解决,“通过合法的方式争取权益。”
但是,对于长达四五年的时间才出现这样的转机,刘小冰坦承,“这是对司法机关的一个考验,希望通过司法改革来改变这种局面,让老百姓合法维权的成本,越来越低。”
名词解释
检察院抗诉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是再审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批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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