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配建车位将被处罚,遇执行紧急任务车辆不避让处200元罚款……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月22日,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交通协管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意见稿》指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必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
《意见稿》明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协管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警指导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有专用道公交车不得随意变道
对于公共交通,《意见稿》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在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不得随意变更车道通行。
《意见稿》指出,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