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从今年起再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基层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和社区“两委”(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标准。
据了解,社区“两委”成员月报酬发放标准,由原定“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统一调整为“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发放”,2012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3096元,平均增长126%,率先在全国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首次规定社区“两委”成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县级财政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社区居委会运转经费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两万元,平均增长55%,其中,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提高到每年5.5万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提高到每年5.6万元,海东地区、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提高到每年5.8万元。另外,村组织运转经费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万元,即大村(3000人以上)提高至每年4万元,小村(3000人以下)提高到每年3.5万元,平均增长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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