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高校收费管理新规 热水费最高38元/立方米

2013年03月21日 09:49   来源:南宁晚报   

  昨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了解到,《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从3月15日执行,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标准有了新规定,收费项目更细致规范,将有利于遏制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象。

  热水费最高38元/立方米

  《通知》规定,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对于学生的上机、上网、语音室使用、琴房使用服务费,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互联网、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的,可适当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和使用语音室及琴房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5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3元。

  建立了计算机校园网络的学校,学生自愿入网的,可收取入网费和网络使用费。入网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户(一次性收取),网络使用费每月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核定。入住安装有线电视宿舍的学生使用了有线电视,学校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同宿舍学生平均分摊。

  此外,政府举办的高等院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民办学校的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38元/立方米。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学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代购教材不超过600元

  对于高等院校代收费,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还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预收教材费。除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和学位的学生外,一般不超过6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年的教材费当年结清,多还少补。学校不能将教师的教学用书费及学生学习用的资料费纳入教材费结算,也不得隔年预收教材费。

  学校在组织新生军训期间,学生确需军训服装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学校或公寓投资方可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学生如遇违规收费可投诉

  《通知》对我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按代收费标准和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在于规范高校收费,杜绝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行为。学生如遇到违规收费,可拨打物价部门开设的价格投诉热线12358进行投诉。

  此外,为方便广大学生、家长了解政策,登陆自治区发改委网站可浏览《通知》全文。(记者 文艳玉)

  ■相关链接

  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主要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高等院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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