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安徽合肥将正式实施新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强化对合租、群租人员管理,且出租房应以房产证登记的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物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9日,记者从《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实施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了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房屋租赁管理架构,确立了房地产、公安等多部门‘人房共管’综合治理体制。其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范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汪菊喜介绍,“新的《办法》第一次在合肥市实现了适用范围的全覆盖,它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管活动。即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也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新的《办法》完善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的个人信息除了承租人外,还增加了所有同住人员的信息,加强了对‘合租’、‘群租’人员的管理。”合肥市法制办主任李虹介绍说,“出租房应当以房产证登记的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物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据悉,随着合肥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外来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加,房屋租赁市场日渐活跃,房屋租赁形式日趋多样化。该市1998年实施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该当前该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的需要,故5月1日起新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办法》将同时予以废止。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