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04月25日 14:18   来源:深圳商报   彭琰

  记者4月24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什么情形下房屋可被征收、补偿费用、补偿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6种情况下房屋可被征收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六种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6种情况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法》规定,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7种行为导致补偿费用增加的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7种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它们是——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办法》规定,不当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同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办法》规定,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与《办法》发布的还有《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

  征收被征收人居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办法》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不记录为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中的自有住房,被征收人符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住房保障。

  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采取上述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办法》称,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辖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