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级以上医院将设精神科

2013年05月02日 09:01   来源:天津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本市18岁以上居民中各类精神障碍总现患率为16.96%,60岁以上老年人精神障碍现患率高达21.31%。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至少1名全科医生或护士专职或兼职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局了解到,为推动精神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天津市将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市、区两级的精神卫生中心,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及管理治疗工作。

  据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精神卫生法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强调提升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服务水平,保障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被精神病”,而且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的保障措施等方面也做了规定。

  据介绍,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天津市18岁以上居民中各类精神障碍总现患率为16.96%,60岁以上老年人精神障碍现患率高达21.31%。卫生部规定的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为1.89%,由此推算,天津市现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21万人。按照患病率的高低和疾病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目前有5类精神障碍应纳入天津市重点防治计划,包括心境障碍、精神病性障碍、焦虑障碍、物质使用障碍和痴呆。

  天津市今后还将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利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档案信息,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所辖居民健康信息进行线索调查,发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后逐级上报,由精神卫生专科医生进行诊断复核与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早期干预。同时,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网络,对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区县组织实施市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对口帮扶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至少1名全科医生或护士专职或兼职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项目。(记者徐杨)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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