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法规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05月08日 09:38   来源:天津日报   

  天津频道 记者获悉,为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天津市第一部专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进行规范的政府规章。

  近年来,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功能明显提升,道路通行环境明显改善。截至2012年年底,天津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城市道路1413条,总里程达1404公里,总面积3520万平方米;城市桥梁(含地道)315座,总长度达172公里,总面积357万平方米。

  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

  《规定》明确提出,城市道路掘路需实行计划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并定期公开。

  记者了解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缴纳;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1倍至2倍缴纳;其他确需挖掘道路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2倍至5倍缴纳。

  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冬季施工除外)。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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