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管理办法 强制执行电动自行车国标

2013年05月17日 08:43   来源:人民日报   郝洪

  目前,上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600万辆。其中,有350万辆挂着外省市牌照,另有大量电动自行车为无牌运行。这些电动自行车大多在电动机功率、整车重量上超标。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在研讨,但在限重、限速、限载等几个关键问题上,管理部门、企业、消费者之间仍存有一定分歧。

  上海此次力图将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修订为强制标准。

  根据国标,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

  多数人支持电动自行车限重,但同时表示,国家标准中的“40公斤上限”不太现实。此前的立法听证会上,来自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代表陈青提供了一个数据,2012年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检测中,符合此项标准的车只占总数的11.89%。

  另一位生产企业代表方加亮则分析,把车重限制在40公斤以内,将可能带来三种结果:要么是车辆续航里程变短,需不停充电;要么改目前的铅酸电池为锂电池,让消费者多掏七八百元;要么就是厂商偷工减料。

  该修订草案还特别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规范。比如,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自行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只能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对载人限制,大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明确非机动车可以载人,彰显了立法的人性化。但也有人提出,现在很多12岁左右的孩子体重都要达到100斤,相当于一个成年人,是否应该从乘客年龄和体重两方面进行限制?

  有人则反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应规定60岁以上老人不得载人。

  该修订草案同时还规定了车载物品体积标准。车载物品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如此细致的规定引来快递行业的质疑。在此前的立法听证会上,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的陈麟华代表建议,对于快递业使用的电动车能否区别对待。他的理由是,目前民营快递人员有500万人,使用的主要工具就是电动车,作为生产工具和交通工具的电动车要立法区分,对于快递业使用的电动车,需从在重量、体积、封闭物体等方面再做专题调研。

  对于那些已经上路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定性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该修订草案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表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不过,此前的立法听证会却对此进行了专题的讨论。消费者代表认为,既然“不合格”就不能上路,应在管住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同时,对已上路车辆实施重罚。(记者 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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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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