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 退维修金仅7个工作日

2013年05月17日 13:52   来源:天津日报   胡晓伟

  记者获悉,为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维护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台新政策,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在完成前期的相应的手续,一般情况下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便会将账户余额退还。

  情形一

  退、换已购商品房退款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房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

  房屋权利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后,先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退契税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办理申请退款手续。如房屋权利人无法申请退还契税,需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商品房网上数据恢复手续,使该套房屋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恢复为未售状态。

  情形二

  房屋灭失退款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

  商品住宅房屋因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代被征收(拆迁)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该套房屋注销登记,取得《核准注销通知书》。房屋权利人持《核准注销通知书》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情形三

  其他原因退款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

  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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