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增强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低保工作的各项措施,全面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海南省民政厅对《意见》以问答形式进行如下解读:
问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有哪些?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直接决定能否享受低保待遇,是保证低保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必须科学设定。《意见》首次提出把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之一,要求各地明确核算和评估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办法。除了核实申请人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意见》还明确要求核查家庭财产。这三个基本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是户籍状况。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根据其户籍状况可以申请并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收入和财产一并计算。
所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等。其中,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可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经营性净收入指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记账补贴、出售财物收入等。
三是家庭财产。把家庭财产列入认定低保对象的三大基本条件,这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对过去低保政策的重大调整。简单地解释,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实物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动车辆、经营性实体、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要根据当地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申请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财产条件,明确具体标准,形成更加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问题二:如何准确核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如何准确核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一直是困扰低保审核审批机关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低保经办管理人员主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手段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或者依靠目测、询问等简单方法作出直观判断,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有“骗保”嫌疑的人员,无法查实取证。针对这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意见》从建立核对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出台核对办法、规定建制时限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这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原来家庭收入财产核查难的被动局面,对于提高低保认定精准度,提升民政部门公信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题三:如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低保审核审批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工作,也最能体现低保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则性,直接关系到低保结果的公平公正。只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真正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惠民政策,才能最终让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满意。因此,审核审批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规范有序,扎实细致,落实责任;对每一个申请人都必须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一视同仁,应该保的一户不漏,不该保的一户不保。
(一)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受理主体责任和申请人义务。
(二)强化了乡镇(街道)的“全员审核”责任。
(三)规范了民主评议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内容。
(四)突出了审批机关的抽查责任,丰富了审批形式。
(五)细化了低保公示的形式和要求。
(六)严格了低保资金的发放要求。
问题四:怎样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一)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意见》对低保经办机构开展动态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重点跟踪了解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在从国家获得帮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意见》将《城市低保条例》中“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改为“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强调保障对象必须诚实守信,定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机构,因此也是保障对象定期报告的受理机构。各地应按照《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完善定期报告的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受理机构和保障对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定期报告制度化、规范化。
(三)开展分类定期复核。《意见》将低保对象区分三种确定核查期限,突出了复核的重点。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要求城市按月、农村按季进行核查。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由于较长时期内家庭收入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意见》规定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各地应在保障对象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问题五:如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一)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三)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问题六:如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是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低保对象的申诉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的有效途径。《城市低保条例》和《农村低保通知》中对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和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各省(区、市)在出台的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要求,也探索了一些有益经验。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对群众举报投诉重视不够,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频发等问题,中央相关部门收到的反映城乡低保管理问题的信访材料逐年增多,给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的核查和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公开监督咨询电话。
(二)推行专人负责和首问负责制。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信访事项。
问题七:怎样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低保制度不可能解决困难群众的所有困难,需要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当前,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各项救助制度在功能定位、对象范围、标准确定等方面的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意见》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提高重点对象的救助水平。
(五)健全城市低保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六)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