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中心广场举办集中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更好地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成。参保范围不断扩大,我省优先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巩固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同时,逐步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工勤、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截至2012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9.51万人,比2003年底的10万人增加了近40万,增长了5倍。(作者: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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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享受4项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4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材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享受护理待遇。
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业病包括10类共115种
职业病包括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