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29日,广东省物价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公布了《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原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实行专项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筑垃圾一般按产生量计价。《指导意见》还对不同类型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的合理利润进行了区分,对于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并负责的运营项目,原则上不计利润。
省物价局表示,广东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政策于2002年12月出台。按该政策规定,城市建筑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是,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相比,在产生、处理过程、处理技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仍沿用生活垃圾处理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难于体现建筑垃圾处置成本。因此,此次出台实施指导意见,对建筑垃圾实行专项管理。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