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次环境联动执法

2013年06月19日 07:08   来源:第一理财网   许小溯 纪树霞

呆呆鱼图

  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强调要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该机制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也就是说,今后环保局来执法,都不是来一辆车,一来就是4辆车,公检法机关都在后面跟着!

  “两高”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罪、监管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这是第一点体现了从严。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景,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当中我们规定了四种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这些方面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此外,针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指出,现在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江苏环保部门

  今后环境执法公检法机关都要跟着

  “今后,环保局来执法,都不是来一辆车,一来就是4辆车,公检法机关都在后面跟着!”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江苏将在全国首次创立环境联动执法机制,比以前单纯的行政执法更具震慑力。

  昨天,江苏省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杜绝生态环境犯罪“以罚代刑”,确保相关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个人,要主动商请司法机关介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级法院要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院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对涉及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公民起诉;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调查取证。

  记者在江苏省环境监察局看到这样一组数据:江苏全省范围内约有工业污染源18万家,环境执法监察人员仅有3100余人,平均每两个人要监管120家企业。面对繁重的监管任务,环保部门压力很大。如何打破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局面?利用司法手段参与环境保护势在必行。

  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士为记者分析说,我国虽然已颁布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近30部,但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却主要依赖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来处理,存在打击力度过轻、犯罪行为定性不清晰等问题。去年江苏省司法机关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0多万件,而环境类的仅为500件,比例还不足千分之一。

  [江苏发布]

  严惩两起环境污染犯罪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发生在省内的几起涉及环境污染犯罪被严惩的案件。

  案例一:

  往河里倾倒废酸致河道污染

  2012年12月份,泰兴如泰运河附近村民发现,原先清澈的河水居然变成了锈红色。不仅周边水草枯死,水面上还漂浮着油花和很多死鱼。12月19日晚,电视台对5辆危险品槽罐车向内河直接偷排废料的情况予以了曝光。2013年2月份,张建等人在古马干河永安永兴港务公司码头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当场抓获。

  4月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将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戴卫国等11人成为《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泰州市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的犯罪嫌疑人。6月8日,此案移送泰兴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证实,戴卫国等人倾倒的废酸系危险废物,该倾倒行为直接导致大面积河道被严重污染,治理河道将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

  案例二:

  倾倒极毒物质赔偿151万元

  2012年2月29日至同年3月6日期间,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先后四次将其产生的废铁泥合计187.75吨交由他人擅自处理,后倾倒在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水塔口村委横河头村的料场,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经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倾倒的废铁泥为极毒物质,属危险废物。经估算,该批废铁泥的处置费用共需917000元,污染土壤修复资金共需40万元。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支持起诉的申请后,依法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出庭。2012年9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与长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长盛公司一次性赔偿废物处置费等损失151.7万元。

(责任编辑:邓一)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