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新规:用人单位应为农籍职工上五险

2013年06月26日 10:30   来源:天津日报   廖晨霞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昨天,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

    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一)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按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

    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非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农籍职工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农籍职工跨省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转移比例确定养老保险转出资金额。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的农籍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原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养老和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可按本规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在外省市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农籍职工的,也应当按本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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