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保局27日发布消息称,第11次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已审议通过新的《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5年制定的《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明确了施工作业须遵守的八项规定,包括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等,并新增了“对开挖、爆破、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对违反施工作业八项规定之一的,由重庆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罚款。
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于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尘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罚款。
新《办法》还倒逼淘汰落后产能。对于采石生产、水泥生产、燃煤火电厂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办法》作出明确规定:重庆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和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
对于餐饮油烟污染、加工维修产生的废气污染等,新《办法》规定,禁止在重庆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和异味的项目。
重庆市环保局称,新《办法》最终审定稿分为五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相较于2005年制定的《办法》,新《办法》增添了大气污染防治新举措,对重庆市近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探索出的有益制度和措施加以立法确立,使其与重庆环境保护上位法、同位法的规定相协调,并顺应了市民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的新期待。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