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06月27日 00:00   来源:新安晚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的财务情况要怎样监控?今后将有明确规范。从现在起至7月15日,省法制办就《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财政等事项实施监控,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开。

  哪些单位被监督?

  《条例(草案)》说了,财政监督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实施监控、检查、评价、处理。

  同时,财政部门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具体要监督些啥?

  具体来说,财政部门的监督到底有哪些呢?记者在《条例(草案)》中看到,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都在监督的范围内。

  此外,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退付情况,票据管理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等都在监督范围内。

  监督人要注意啥?

  《条例(草案)》说了,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财政监督过程中,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是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甚至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后咋办?

  如果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有重大违法行为,不仅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还要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公众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提醒

  如果您对该《条例(草案)》有兴趣,可登录安徽省法制办网站,并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也可发送邮件到xyt72@sohu.com,hfznn@163.com,或致电0551-62602523,0551-65100465。(宣昱婷 记者姚一鸣)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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