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7月1日起 沈阳市内最低月工资上调至1300元

2013年06月28日 09:37   来源:沈阳晚报   
    从今年7月1日起,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上调。6月27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沈阳市最低工资由2011年确定的每月1100元,调整至每月1300元,小时工资由每小时11元调整为13元。

    辽宁省最近一次最低工资调整在2011年,当年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低于780元,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二类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地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据了解,辽宁省是从1994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此次调整是第八次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表示,此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才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

    那么,最低工资上调之后,辽宁省在全国处于什么水平呢?从今年4月以来,上海、山西等13个省市,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统计发现,上海市以每月最低1620元领跑全国,江西省上调幅度最高,达到41.4%。整体来看,各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均在千元以上,平均涨幅为16.9%。去年,国务院批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明确,我国将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1年到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要大于13%。据了解,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处于全国中等水平。不过,此次辽宁省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达到18.18%,涨幅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涨幅水平。

    按照今年的最低工资调整标准,一类地区由每月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每月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每月780元调整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每小时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每小时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每小时7.5元调整为8.6元。据了解,辽宁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照以往执行情况,沈阳市内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等区属于一类地区,调整后将达到每月1300元,增长18.18%。

    新闻链接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近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1994年 210元/月 180元/月 150元/月

    1996年 240元/月 210元/月 180元/月

    1999年 320元/月 280元/月 240元/月

    2004年 450元/月 400元/月 350元/月

    2006年 590元/月 480元/月 420元/月

    2007年 700元/月 580元/月 500元/月

    2010年 900元/月 750元/月 650元/月

    2011年 1100元/月 900元/月 780元/月

(责任编辑:秦静)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