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宋庆龄雕像为何被拆 当事和领导部门拒绝采访

2013年07月05日 08:11   来源:人民网   

河南宋基会的巨型宋庆龄雕像已只剩脚手架(程博摄)

  曾因“善款放贷”受到质疑的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简称河南宋基会),近日再曝造价1.2亿元建造的宋庆龄雕像未完工即被拆除。面对质疑,河南宋基会及关联部门河南省委统战部、河南省民政厅均未做出明确回应,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则称“与地方宋基会无隶属关系”。

  巨型雕塑未建成即被拆除

  河南宋基会未披露相关信息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2011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简称河南宋基会)建造的一尊高达27米的宋庆龄雕像,一度被称为郑州郑东新区标志性建筑。如今雕像已被拆除,而河南宋基会在其官网、年报中均未披露。据雕像的一位材料供货商透露,宋庆龄雕像造价在1.2亿元左右。

  报道称,宋庆龄雕像属于郑东新区儿童活动中心的配套项目,该项目全称为“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配套项目”,由河南宋基会自筹资金,委托绿城集团建设,占地48亩,可建设面积19092平方米,总投资超过4亿元。据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于2011年撰写的一份《宋庆龄雕像及活动中心工程科技试点示范工程情况汇报》介绍,宋庆龄雕像及活动中心工程位于九如东路与龙湖外环南路交叉口,由郑州怡商置业投资兴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该工程平面广场西边坐落着宋庆龄雕塑,前面是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广场。该汇报材料还透露,“宋庆龄雕像部分石材、活动中心内部装修已经施工完成。”

  上述媒体报道的信息,尚未得到河南宋基会的证实。河南宋基会官网上,也找不到关于雕像建造、拆除等项目情况介绍。人民网记者7月3日下午致电河南宋基会,其工作人员称会将记者的采访要求上报。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对方回应。

  据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河南宋基会官网称“由省委统战部直接领导”

  河南省委统战部不接受采访

  河南宋基会官网介绍称: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于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在省委统战部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具体帮助下,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导下,积极履行公益机构职能”。

  2011年9月,河南宋基会被曝“善款放贷”、“公益项目缩水”后,媒体报道称“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指示迅速成立由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媒体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时隔两年,这次因雕像事件河南宋基会再遭质疑。其常务副秘书长王霄鹏向媒体表示,基金会正在接受省联合调查组调查,目前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两年间,河南宋基会两次被河南省联合调查组调查。上次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此次调查有何进展?

  作为河南宋基会的“直接领导”,河南省委统战部与河南宋基会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对河南宋基会被曝出来的问题有何回应?

  记者7月3日下午致电河南省委统战部,其工作人员称“不接受采访”,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河南省民政厅:

  负责河南宋基会注册登记、日常监管

  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宋基会的主管是省委统战部,民政厅按规定负责注册登记、日常监管”。

  民政厅如何对河南宋基会进行日常监管的?对于此次河南宋基会斥巨资打造雕像未完工即被拆除一事,民政厅是否会采取措施?上述负责人只回应称“省里已经成立调查组,将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河南省民政厅官网显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的职责为: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负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与地方宋基会无隶属关系

  地方宋基会有维护宋庆龄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河南宋基会称“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导下”,那其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怎样的关系?人民网记者7月4日上午致电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宣传处,其工作人员表示,中国宋基会和河南宋基会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只存在一些如交流活动的合作关系。河南宋基会的“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配套项目”与中国宋基会没有关系。

  在中国宋基会官网可找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其第三条明确:本会作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

  记者询问河南宋基会的行为如果给宋庆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中国宋基会是否会采取措施,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各省和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有维护宋庆龄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官网上,记者检索到一篇发于2011年9月的说明:“正如某些报道所言: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与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无上下隶属关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同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既无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也无经济方面的经营合作与往来。不存在‘宋庆龄基金会总会’、‘分会’、‘正在等待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示’等问题。在一些对外交流交往项目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同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有些合作。”

  2011年9月28日召开的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时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常务副主席常荣军曾表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项目都是亲力亲为,没有分会或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各省和地方的宋庆龄基金会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没有任何财务上的联系,它们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团体,但都有维护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常荣军还表示:“早在1988年底,中央就明确‘在宋庆龄同志生前从事过革命活动或工作较长时间的一些城市或地区’‘可成立宋庆龄基金会,其他地方暂不设立为宜’;‘省、市、县成立的宋庆龄基金会,由省(市)党委或政府批准’;‘基金会分会由当地党委或政府领导’‘在本地区独立开展工作’。”

  “宋庆龄基金会”与宋庆龄有多大关系?是不是只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就能通过注册?如何规避借宋庆龄与慈善之名做假慈善之事?“宋庆龄基金会”的名誉,谁来维护?河南宋基会的主管部门,何时能对目前曝出的问题做出正面回应?本网将持续关注报道。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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