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同工同酬的误读
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引各方关注,市人社局详解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
7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引起了各方关注。究竟“同工同酬”应该怎样理解?昨日,市人社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交通等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关注度最高的便是同工同酬。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是同一个岗位就拿一样的劳动报酬?
“这是一个误解。”市人社局解释称,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的“同工同酬”更强调分配过程的平等,指的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只有在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时,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则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范围。也即是说是执行的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不是说绝对的金额相同。
市人士局称,同工同酬也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前提要做到四个相同: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
同时条件是要有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质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制度是处于相同的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如公务员工资体制机制、事业人员绩效工资体制机制、企业自主分配体制机制。
通俗来说,如果两个人要进行“同工同酬”的比较,首先必须是在同一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下,比如说,两个人都是公务员,或两个人都是事业单位人员。
在这样的大框架下,给两人执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考核评价体系都是一样的。两人还需要在同一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时间,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得到了劳动质量也是一样。满足了这所有的条件,就可以进行是否“同工同酬”的比较。
满足了以上的条件,进行“同工同酬”的比较后,交通、餐饮、交通等补贴也不一定相同。
市人社局称,劳动报酬是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而“节日、假日、餐饮、交通、通讯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
被派遣职工不得超过
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
此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写明了“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市人社局表示,在国家新的规定没有出台前,我市的“用工比例”仍按《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执行,即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职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超过30%的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且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50%。
从7月1日起,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才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在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在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务派遣3个主要矛盾
一是同工不同酬。二是劳动保护领域不同,劳动派遣工主要从事直接生产,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却达不到相同待遇。三是同工不同权。比如说劳务派遣用工参加不了工会,无法进行工资和劳动保护的集体协商。
(责任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