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晚报》报道,今天上午,上海市残联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研讨,就细则的增设邀请社会学者及残疾人代表听取意见。参与讨论的人士纷纷表示,希望能在新办法中推进残疾人优惠乘车问题,以及关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无障碍停车服务问题。
新办法增加19条内容
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列为立法正式项目,最终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按照立法计划,《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于7月进行一审,9月二审,11月审议表决。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比现行的《实施办法》增加了19条。新增的内容包括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的调整;还有关于残疾评定,明确了残疾评定自愿申请和领证自愿的原则,并规范了残疾评定的相关程序,以保证程序公正和避免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在残疾预防与康复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残疾预防工作、残疾和分析报告制度、康复体系和经费保障和康复人才培养等内容;关于残疾人教育方面规定了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项目,同时规定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应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其中新增了明确政府对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义务的内容。关于残疾人文化生活中,增加了相关部门在选拔、培育残疾人体育人才,安置、补贴残疾人运动员等方面,履行各自的职责。
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方面,规定对重度残疾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补助;在商品住房价格高企的社会背景下,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基本住房保障时,应当向生活相对比较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适当倾斜;同时,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此外还提倡各级政府扶持和培育有关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并且特别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
在建设无障碍环境方面,要求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设置补贴、促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无障碍停车位设置、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为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借鉴经验减免残疾人停车费
在今天的讨论中,谈到了修法争议问题,一个是关于残疾人优惠乘车问题,据初步测算,目前上海有持证残疾人37万人,剔除其中70岁以上的残疾人5万人和已领取《盲人免费乘车证》的盲人1.6万人,剩余30万人难享优惠乘车,如参照70岁以上老年卡的出行成本4.5元/天/人计算,年均经费约需5亿元。
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现有规定与上位法基本相同,落后于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因此他们建议制定保障和服务政策时应充分照顾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本次立法中对残疾人免费乘车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无障碍停车服务问题。 2010年4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残疾人可以驾驶车辆。目前,本市拿到C5驾照的双下肢残疾人约有500多人,实际驾驶机动车不到300辆。据统计,本市目前有无障碍停车位约1200个,主要集中在新建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场。
据了解,在国外,残疾人无论是开车还是停车,都会受到严格的保护。残疾人车辆有特殊车牌,停车场出行最方便、最快捷的位置往往都是残疾人专用,侵犯残疾人的权益,不仅被视为不道德,还将面临高额罚金。目前,北京、江苏、河北、河南、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市规定了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的停车费免除或减免;南京允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临时占道的道路停车场免费停放2小时。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对身体残缺的一种补偿,也可以说汽车和拐杖、轮椅一样是残疾人身体的一部分。市残联有关人士认为,虽然上海这些年无障碍建设有了很大改观,但是距离残疾人实际社会需求还有相当大距离,在目前本市机动车增长需求较快,停车位紧张的情况下,应首先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在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设置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无障碍停车位,保证他们的停车需求,同时考虑到此类人群特殊情况,减免相关费用,更能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在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实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限时减免停车费用。”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