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频道 7月23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目前全国首部促进和规范本区域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加强发展规划布局、保障便民商业服务、优化商业结构、加大商业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本市商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关键词——政府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规定》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定位,调整优化商业结构,支持商业企业做优做强,创新商业经营模式,发展商业新型业态,培育特色商业,促进商业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规定》明确本市设立的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商品流通领域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商业经营准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市商业企业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商业经营者提供市场供需、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对外合作、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信息服务。
关键词——规划布局
高绍林说,为了明确全市商业空间布局,避免大型商业设施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保障市民享有基本的商业服务,《规定》突出了商业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规定》要求,市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商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商业布局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商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的实施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衔接。各类商业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商业配套项目的选址、规模和业态配置应当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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