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影视服务 下月起将"营改增"

2013年07月30日 07:37   来源:海峡都市报   杨阳

  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将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福建省自去年11月1日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应税服务主要为“1+6”:即交通运输服务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此次新增应税服务为广播影视服务,形成“1+7”试点模式。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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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扩至全国

  东南快报讯(记者林启星通讯员谢能雨朱春灿)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将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营改增扩围在即,昨日福州市国税部门就营改增扩围的相关热点问题对外进行全面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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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纳税人纳入试点

  我省自去年11月1日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应税服务主要为“1+6”:即交通运输服务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此次新增应税服务为广播影视服务,形成“1+7”试点模式。

  据了解,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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