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获悉,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制定的《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落实我省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办法》称,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中,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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