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近日正式发布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明确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人士介绍,公共交通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旅游专线车、机场专线车以及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等都属公共交通车船范畴。 ”
享受免税的公共交通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年度检验前办妥免税手续。纳税人集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可以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下一年度车船税减免税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核发《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车船年度检验时,不再由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或者车船委托代征人代征当年度车船税。(记者冯珉 实习生朱丹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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