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1日电题:四问“河南私家车遭砸”真相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李亚楠 刘元旭 傅勇涛
“河南内乡一私家车因避让警车不及时被暴砸”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当地警方采访,追问事件真相和调查结果。
31日早晨,内乡县公安局向记者通报称,内乡县公安局已就此事作出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板场派出所所长郑亚虎诫勉谈话,降为副所长;对在现场没有及时制止协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板场派出所副所长姚欣禁闭7日,免去其副所长职务;对协警陈巧龙予以辞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对该事接报处置不力的七里坪派出所指导员刘轶砚诫勉谈话,降为副指导员。
虽然处理尚算及时,但公众对事件的追问却远未停止:
一问:警察到底有没有参与打砸,协警是不是“替罪羊”?
内乡县公安局通报中披露的事件“细节”为,7月27日19时许,内乡县公安局板场派出所副所长姚欣带领民警乘坐警车,送一名违法行为人到内乡县拘留所执行拘留。途中,该所协警陈巧龙因超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司机周庆钊发生纠纷。比亚迪轿车司机欲将车开离,协警陈巧龙见状爬到该车引擎盖上制止,并用拳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碎。
内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30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协警陈巧龙是当时驾驶警车的司机。
然而事发后,私家车驾驶人周庆钊及同车友人却公开对媒体表示,他们的轿车被拦下后,警车上下来4个人,不由分说便对着前挡风玻璃一通猛砸。在这期间4人不断谩骂,挥舞拳头要强行开启车门,其中副所长姚欣还威胁称“今晚谁也救不了你”。
一些网民质疑称,事发时在现场的派出所副所长及民警究竟有没有参与打砸,是不是仅仅属于“没有及时制止协警行为”?如果无人“撑腰”,协警又如何有如此“霸气”?协警是不是又一次扮演了“替罪羊”?
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协警违反规定驾驶警车。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二问:究竟是否为“执行公务”,“执行公务”为何不穿警服?
当事人周庆钊称,当时警车上的人均穿便装。内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30日晚也向记者证实,事发时,板场派出所民警确实没穿警服,但的确在“执行公务”。
然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除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等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警服。
对此,公众质疑认为,协警驾驶警车、民警不穿警服,究竟真是“执行公务”还是“一般工作外出”,人们疑惑“公车私用”?即使是押解违法行为人去拘留所,也显然不属于上述“特殊例外情形”,民警为何不穿警服,为何不出示相关证件?这仅是偶然事件,还是对警车和警察疏于管理所致?
三问:不让路就砸车,是“不冷静”还是无视法律?
内乡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樊重阳介绍说,警车途经内乡县七里坪乡时,走在山路上,发现前面有一个车跑得很慢,一直不让路,他们闪了警灯,还是不让,一直跟了约5公里,才超过去,想问对方为何不让路,但是对方就是不摇下车玻璃,警车司机不冷静,砸坏小轿车挡风玻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对于不避让的社会车辆,按照交通法,应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然而,纵有千般理由,也不能成为砸车的借口,作为执法人员更应恪守法律。有网民说,即使私家车没有及时避让,也应当依法处理,而不是“砸玻璃”“耍威风”,拿出一种“挡我道者亡”的霸道来,将“拳头”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存在明显过错的协警和副所长,仅仅分别处以“辞退”“拘留”和“关禁闭”“免职”的惩罚,是不是属于“轻轻放下”?
四问:是“处置不力”,还是“有意袒护”?
周庆钊公开表示,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七里坪派出所指导员劝说他,玻璃赔了不就行啦,退一步海阔天空。还让双方签署一份谅解协议了结此事。协议内容提出,在签署协议后不再追究板场派出所涉事副所长、同车民警及司机的任何责任。“因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事实不详,责任不明,我拒绝签字。”
对于这些细节,当地警方的处理通报中并未提及,只是称,对接报处置不力的七里坪派出所指导员刘轶砚诫勉谈话,降为副指导员。
对此,有网友质疑称,事实是否真如周庆钊所说?如果确有此事,七里坪派出所指导员是“处置不力”还是“有意袒护”?这种明显的“执法不公”和“偏袒”行为,仅仅“诫勉谈话”和“降半级”是否处理过轻?(完)
(责任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