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建局副局长闹市违建居然拿到房产证

2013年08月06日 16:34   来源:扬子晚报   赵海生
    8月5日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处级领导干部贪污渎职犯罪案件:原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小华受贿、滥用职权、诈骗案,以及苏州高新区原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原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原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承风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小华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承风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获悉, 2011年至今,苏州市两级法院共依法审结职务犯罪案件381件,判处罪犯403人,有力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原住建局副局长

    出资20万购地建违建,然后自发房产证拆迁时骗了920万元补偿款

    不光受贿,还建房诈骗

    根据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2005年至2012年期间,吴小华利用担任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房管局副局长、市房管局房地产监理处处长等职务便利,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等工作过程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过,光是受贿显然无法满足吴小华对金钱的欲望,他又策划了一起瞒天过海的诈骗案。根据判决书上的叙述,2006年,吴小华以其母的名义伙同熟人陆某、许某,各出资人民币二十万元,购买了苏州某公司位于原苏州市青年路149号的土地用于建房。三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在所购买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三幢,并由陆某等人伪造了房屋村镇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吴母、陆某、许某三人分别持这些虚假材料向原苏州市房管局直属的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两工作人员做顺水人情也被查处

    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吴小华在明知申报材料虚假、房屋所在地块有合法房产证未注销、房屋系违法建筑不能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况下,仍指使该中心工作人员吴某、方某为三幢房屋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并核发了房产证,致使在2007年下半年政府实施拆迁过程中,该三幢房屋被按照合法有证建筑标准得到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0万余元。如今东窗事发,不但吴小华在该案中因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被判刑,当初以为可以做个顺水人情的吴某、方某二人,也因涉嫌职务犯罪遭查处。

    另外,法院还查明,吴小华利用自己掌握的拆迁信息,还在其他案件中通过提供非法取得的房产证、虚构房屋装修状况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偿款人民币340万余元及低于市场价人民币38万余元的拆迁安置房2套。

    判处吴小华

    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30万没收20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罪系自首、部分诈骗罪未遂等情节,依法对其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贸易局副局长

    工程建设中多次索贿受贿牟利1150万

    同日宣判的还有苏州高新区原经济贸易局副局长黄承风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承风利用担任苏州高新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负责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平台项目、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万余元。

    判处黄承风

    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承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承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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