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尽快启动"上海版"防暑降温措施细则修订

2013年08月07日 02:47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2012年,由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制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一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政府规章。但由于罚则“缺席”,出台一年诸多规定面临执行“难产”。各方专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呼吁,尽快启动“上海版”实施细则修订,莫让快递员“流汗又流泪”。

  “应当执行”不具备强制性?

  “规定里面说企业应当执行,没说必须执行。”多家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应当执行”不具备强制性,主要还是看企业经营状况。

  “必须纠正这种误区。”市人大代表、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据此指出,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就是“必须”,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规章中所指的“应当”就是强制性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律规章中还有一种随意性条款,其对应的法律用语为“可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委员丁伟对此做出了同样的答复。

  厉明表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一种由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效力来看,《办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虽然层级不同但同样具有强制力。因此快递企业必须遵守《办法》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高温保护措施,没有例外。

  警惕“以偿代责”现象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获得补贴和劳防用品是理所应当的,但企业绝不能因此以补贴代替劳动保护措施,以偿代责。

  有一种心态认为,“反正给过高温补偿了,就可以心安理得让职工在露天工作而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此,厉明表示,极端高温时,仅仅发放高温费已经不能起到劳动保护作用了,如果企业在这种时候仍然坚持让员工在露天长时间工作,那么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又岂是区区数百元补贴所能弥补的。他认为,在当前这种状况下,应当进一步强调减少快递员户外工作时间,保障极端高温时段的休息权。以客户利益牺牲快递员的午间休息时间,一些企业采用调配机动人员的办法来确保午间岗位不断人。然而,谁来保障机动人员的高温休息权?厉明就此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为了客户利益要在极端高温的午间送件,那么企业就应当有充足措施来改善户外工作环境,譬如安排车辆而不是助动车去送货。他认为,企业一旦对市场和客户作出承诺,就应当确保自身具有一定条件,并且绝对不能以牺牲、侵犯劳动者权益来实现承诺。

  建议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在身为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厉明看来,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认定和罚则,对企业的威慑力有限。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法规,增加对企业违法的处罚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委员丁伟也认为,当现行规章缺乏完善的责任处罚约定时,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启动修订程序。

  现行劳动侵权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大多数快递员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宁可牺牲高温权益,这也导致社会公众对高温福利呼唤了多年,而有关部门仍然处于被动执法状态。他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加大对高温福利的执法检查力度,“譬如只要中午看到有快递员还在送货,就立即调查其所属企业。”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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