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擅传视频受罚”,新规是否太应景?

2013年08月07日 07:0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7日电 题:河南“擅传视频受罚”,新规是否太应景?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兴军

  日前,河南省出台有关条例称,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将被处罚。没想到,这条普通的规定却引发了网民对“视频反腐”的联想和质疑。一些网友甚至将其与近日“上海法官被视频举报涉嫌集体招嫖”事件联系起来,认为“上海高官塞翁失马,河南领导亡羊补牢”“上海那边一出事,河南就把漏洞给堵上了,反应真够快的”……

  河南这项新规,是针对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的应景之作,还是另有缘由?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调查。

  疑问一:新规是“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的应景之作?

  对此,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秦胜军表示,两件事情貌似前后发生,纯属时间上的巧合。

  8月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而在此之前,一段酒店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该视频举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多名法官涉嫌集体招嫖。目前,涉事的法官已经因该举报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摄像头由此被不少网民视为最新“反腐利器”。

  秦胜军说,虽然从时间节点上来说,上海多名法官遭视频举报在前,河南省通过《条例》在后,但因为《条例》的制定需要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事实上《条例》草案早在去年9月份就已由相关部门提交省政府。

  疑问二:新规是不是在与“视频反腐”唱反调?

  秦胜军告诉记者:“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网友把两件原本不相关联的事情放在一起解读,有点想多了。”

  对于《条例》规定是否会堵塞言路的质疑,秦胜军回应:“对于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普通公民发现线索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所以《条例》与大家关心的反腐败、公众监督权之间并不矛盾。”

  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祖勤也表示,公众普遍关心的利用视频监控反腐败问题,“真正必要的话,可以通过律师、法院或公安机关来获取监控资料,并不会产生妨碍。”

  秦胜军表示,从立法目的上来说,《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与反腐败分属两个不同的层面。

  疑问三:新规果真能保护公众隐私权?

  《条例》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河南省的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所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秦胜军说,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公共宿舍、公共浴池、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明令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违反就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拆除,同时还要进行处罚。对于一些公共场所,则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为的是保证公共安全。

  张祖勤认为,一方面,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台这样的一个条例非常有必要,说明了河南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虽然在出台之前都有细致的调研工作,但涉及技术层面的具体细节,比如公共场所概念的界定、如何处罚等,仍有待在施行过程中进一步检验。

  有网友调侃道:“上海法官涉嫌招嫖,河南新规躺着中枪。”网友的调侃,固然可以一笑置之,但此间观察人士指出,当舆情汹涌,多数人都“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有关部门按正常程序出台的一项法规的时候,其背后流露的公众情绪就不应被忽视。只有不断努力,让反腐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用有力的制度保障给大家吃上一颗反腐“定心丸”,类似的公众焦虑才会逐步消弭。(完)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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