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决定调整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合表用户免费电量退费方式,未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家庭每月每户设置10度免费电量,实行即征即退的退费方式。
根据要求,符合退费条件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向当地供电所提交城乡“低保户”或农村“五保户”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及所在地的居住证明,申请办理免费电量退费手续。
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申请,结合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进行甄别,并将符合条件的用户名单提供给用户所在地的合表缴费主体。其中,合表缴费主体是指实行总表计量并负责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及合租楼房房东等。
据了解,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按每户每月10度免费电量和政府规定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直接减免合表缴费主体电费。合表缴费主体按政府规定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将每户每月10度电量的电费金额给予减免,并按时将退费签领表或相关证明单据提交供电企业。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