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交车没关好门便启动 乘客摔伤获赔14万元

2013年08月15日 10:20   来源:海南特区报   符晓玮

  海口一公交车司机没关好车门便启动车辆

  59岁乘客摔骨折获赔14.4万

  □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符晓玮

  本报讯 2011年9月,海口一市民搭乘公交车却因此而受了伤。公交车司机在没有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关好车门,便启动了公交车,使该市民摔倒而受伤。经交警支队确定,该市民无责任,由公交车司机负全责。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该市民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海口龙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付受害人14.4万余元,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9岁的海口市民黄某搭乘公交,但却在途中发生了一场意外。公交车行至海口滨海大道新港路段,黄某正在下车还没有完全下车,车就启动了,黄某摔到车下受伤。原来,司机薛某在没有确保乘客安全且车辆后门还没有关闭的情况下,便启动车辆,导致乘客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L4椎体前滑脱(I度)及腰骶部挫伤。黄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公交公司垫付一定医疗费,黄某自行支付3000元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薛某未确保乘客安全开关车门造成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薛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经查明,肇事车辆公交车的所有人是六×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薛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黄某将该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及车辆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

  经一审法院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的所有人是六×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薛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因此,薛某的行为导致黄某损害,应当由六×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六×公司赔偿给黄某144796.21元,其中平×财险海口支公司代公交公司向黄某支付36087.69元。

  宣判后,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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