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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因公出访团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

2013年09月02日 18:09   来源:新华日报   刘宏奇 张会清 付奇

  我省从严从紧规范因公临时出国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和时间,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同志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审批管理,以制度性措施规范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近年来,我省在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明显成效。在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中,群众对少数公职人员出访期间发生超标准、铺张浪费、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反映较多。出台两个《规定》,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办法,按照即知即改的要求,回应群众关切,推动作风转变。

  “计划管理、因事定人,限量控制、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突出主体、强化管理”,是我省进一步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总要求。在继续控制并降低因公临时出国总量的基础上,《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服务中央外交大局、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三个国际化”要求,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规定》提出了严格的量化管理要求,对象包括省级人员、厅局级人员、国有大型企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负责人、县处级人员等,量化标准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出访次数、出访国家数、在外天数等。出访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变相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建立科学合理的因公临时出国公示制度,公开透明出国信息,便于群众监督,是我省进一步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明确要求。《规定》指出,今后除一些特殊事项外,所有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将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回国后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记者 刘宏奇 张会清 付奇)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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