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石家庄7月4日讯(记者雷汉发、通讯员周庆华 黄奎)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综合扶贫投入稳定增长;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发挥财税政策定点调节、运用灵活、作用直接的优势,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加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扶贫专项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12年河北财政安排扶贫资金2.7亿元,预算执行中视超收情况进一步增加,以后年度安排的省级扶贫专项资金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设区市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要积极加大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一般转移支付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切实把体现县级财政困难程度的均等化指标纳入测算体系,充分考虑贫困地区人口、面积、海拔、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最大限度向贫困地区倾斜。2012年对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9个县,每个县给予5000万元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逐步建立省对贫困县各类财力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作用,调动贫困县抓发展、促增长的积极性。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农业发展、农村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向贫困地区进一步倾斜,凡能够安排到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要将贫困地区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河北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切块”安排、省财政有调控权的,将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特殊因素予以重点倾斜;按项目安排、符合有关条件的,适当增加扶贫开发重点县申报项目数量限额或优先审批其申报的项目;按规定应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根据扶贫开发重点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分档明确配套比例。
引导其他资金投入。灵活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等资金使用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和带动银行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共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
强化财政体制激励。在省对下财政收入分享体制上,对40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省级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四年”的财政体制政策,即以2011年省级分享收入为基数,2015年以前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县级财政。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统筹运用各类财力补助资金,帮助贫困地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确保县级政府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和中央各项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
实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旅游业、特色农业、民族文化产业和生态环保型产业发展。推进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特色产品基地和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着力提高科技支撑和农业服务保障能力。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件、备件等,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企业发生的扶贫等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落实金融服务政策。严格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有关规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开发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支农金融服务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市县政府设立“三农”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有效解决贫困地区农户和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意见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调整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在支持区域上,重点投向燕山太行山片区、黑龙港流域、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其中省级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9个县的比例不低于15%。加强财政各类扶贫资金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扶贫攻坚行动为契机,推动扶贫开发重点县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纵向一体、横向联动”的到县资金整合机制。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财政扶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激励机制。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