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火车票强制险将取消 人身伤亡赔偿上限将突破15万

2012年11月19日 11:4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修改和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要求明年1月1日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至此,已在我国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终于要取消了。取消之后将会带来哪些影响,小编特此整理。

 

    政策解读 火车票强制险将废除

 

     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中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例》于1951年6月24日实施,1992年后修订沿用至今,相关保额标准20年未变。其中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2万元/人,而旅客的保险费则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详细

 

    废除原因

 

    多数人不知火车票中含保险费

    “火车票里还包含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以前还真是不知道这个事儿。”当听说已实施了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市民何先生有些吃惊,尽管他经常乘火车出差,但从来没有被告知过自己在购买火车票时,也“被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在记者采访中,不少经常乘火车出门的市民都表示,对于铁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并不了解,在购票时也没有被提醒。市民陈先生的母亲曾在火车上出现过小意外,造成了腿部受伤,当时曾有亲友提醒他们是否可向铁路部门申请保险赔偿,但他们并没把这当回事,事情也就不了了之。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也经常乘火车回老家或出差,无论是在代售点还是在火车站售票窗口,从来没有工作人员告知他强制险的事情,因此他对自己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完全不知情。详细

 

    与现行《保险法》相冲突,剥夺了乘客选择权

    

    国务院之所以发文废除《条例》,除了专家学者质疑的“对乘客不公平”以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铁路部门这样做还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凤彬认为,更重要的是,《条例》不但与《保险法》相抵触,还剥夺了乘客的选择权。

    刘凤彬表示,废除的原因主要是与现行的《保险法》冲突,因为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所以《条例》应当视为无效规定。详细

 

    废除后的影响

 

    火车票降价否? 值得期待

 

    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显示,从明年元旦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已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终于被取消。也就是说,明年元旦起该条例取消后,旅客乘火车就不用再支付这笔包含在火车票价内的占票价2%的保险费。

    铁路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明年元旦起随着《条例》的废除,列车车票价格也将做出相应的调整,票价中将不再包含强制保险的费用。详细

 

    强制险取消 想购买保险怎么办


    目前,乘客在乘坐飞机与汽车时,保险大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航空公司或客运公司购买的相关保险;另一部分则是旅客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

    旅客在购买机票或车票时,一般会被询问是否要购买保险,旅客可根据意愿自由选择。以航空为例,机票中的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赔付给旅客。商业航险则由旅客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郑州铁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称,届时应该会借鉴目前航空、公路客运的旅客商业保险模式,但最终如何执行还是个未知数,到时铁道部可能有统一政策。

 

    商业保险或介入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实际早在半年前,铁道部便已作出了原则性的决定,即有可能放开铁路保险市场。虽此后一直未见有实质行动,但保险公司与铁道部之间确有接洽。多位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的保险业内人士均认为,在风险管理方面,铁道部应该结束“自保”的模式,而更多寻求商业保险的帮助。

    “铁路货运险、铁路承运人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这三个险种的放开是必然趋势,必须走向市场。”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在承运人责任险方面,未来有可能采取分线或分段操作的方式,即由各铁路公司自行招标投保。就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而言,未来也很有可能形成目前像“航空意外险”这样的竞争局面,即旅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作用也将在这一变革中显现。“铁道部可能会通过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来运作,估计12月会开始向保险公司招标。”上述业内人士称。“我猜测,铁道部有可能会成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也有可能由1-3家铁路系统的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再或者,找一家现有的国际或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来操作。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但从时间上来看,最后一种情况目前更现实一些。”详细

 

    人身伤亡赔偿上限将突破15万

    与此同时,国务院第628号令还要求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是现在的上限15万元,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上限也不再只有2000元。详细

 

    专家建议  将“铁路旅客强制险”转变为“铁路企业义务险”

 

    铁路旅客强制险、赔偿限额、特殊保护都没有了,然而,运输风险却仍然客观存在,影响铁路企业正常运营的不确定因素将增多,风险将增大。铁路企业将面临新的挑战。舒锐建议,铁路企业能否引入第三方的商业保险机制,将“铁路旅客强制险”转变为“铁路企业义务险”,即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义务为旅客买保险,如果运输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这样一来,一方面可满足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另一方面可解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同时也可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详细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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