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经济带"十二五"规划(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湖北长江经济带"十二五"规划(全文)

2012年08月13日 10:31   来源:政府网站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

    一、抓好规划实施

    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依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支持“十二五”期间湖北长江经济带地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加强长江经济带区域间和部门间的协商与沟通。建立区域发展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跨市域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事关区域发展的重大项目,研究提出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加强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同水利部及其在汉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部及其在汉的长江航务管理局、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国家旅游局等机构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部省合作机制,争取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推进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

    投资政策。支持湖北长江经济带推进资源资本化、资本市场化、创新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对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密集带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对经济带内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取消或减少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经济带外企业特别是东部企业投资经济带特色优势产业、节能环保项目等,在项目审批、核准方面给予支持,并落实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建设。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条件下,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加大对省长江产业投资公司的培育、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向长江经济带聚集,推进长江经济带项目的实施。

    土地政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最大限度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顺应城镇化的发展要求,通过各种政策手段促进农民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通过控制城市外延,挖掘城区存量用地潜力,促进市民向社区集中;通过搬迁改造,加快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沿江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沿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用地交易市场。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惩挂钩机制。

    财税金融政策。加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三农”发展、重点项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积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合并重组。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业务、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积极发展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科技政策。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实现湖北长江经济带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的突破,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重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重点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公共技术研发体系、社会化创新服务体系3个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人才保障政策。强化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切实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发展相适应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沿江地区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本地各类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和科学研究,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完善为长江经济带开发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体系。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到沿江地区创业。支持开展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技术、实用型人才队伍。

    三、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活力、创造活力和机制活力。以解放思想为先导,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发展方法、发展模式,树立持续发展、协调发展、集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湖北长江经济带经济建设的目标任务得以持续落实、整体效应得以持续增强。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消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围绕湖北长江经济带各项重大举措,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有效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邻域污染双向补偿制度。积极争取国家研究制定三峡库区、税收调节、产业扶持等生态补偿标准和办法,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管理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广泛参与,促进全流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新建项目准入机制,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

    结合国家和湖北省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在湖北长江经济带建立生态型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形成上下游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和补偿机制。通过“以奖代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

    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汉江中下游干流水生态修复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国家把汉江中下游沿线28个县市区全部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二)创新湖北长江航运投入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精神,争取国家在加强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船型标准化和淘汰老旧运输船舶等方面增加更多的投资。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统筹使用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减免税费政策。

    加大航运企业结构调整力度,吸纳、建造大批适航船舶。要整合湖北长江经济带的航运资源,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各航运单位要研发和建造标准化、系列化的运输船舶。金融单位对航运业要实行信贷倾斜,营造优良的航运企业发展环境。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港口、国内外大型企业、物流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建立产权多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业务流程重组和产权重组,多渠道解决发展资金,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提高企业效益。

    四、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构建清洁、开放、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体系。要有序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加快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农村)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建设进度。建立煤炭供应长效机制和能源储备机制,加快建设武汉、枝城、余家湖等沿江大型煤炭贮备、中转基地。制定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探索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气同价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强化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增强依法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按照“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的办法,实现“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以改善政务环境为突破口,以沿江各区和开发区为重心,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打造“阳光政府”,为建设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的经济带而努力。

    六、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湖北长江经济带地处内陆,要坚定不移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全面推进与国际经济的对接和融合,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合作。以沿江工业园区为开放平台,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节能环保的重大项目。坚持出口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确保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和长江经济带特色的知名品牌,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

    七、加大重点项目实施力度

    对于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要强化策划一批、启动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运作机制。加强项目策划、落实和深化,不断充实和完善重大项目库,提高项目成功率。提高项目运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按照“项目进规划”的要求,完善项目决策程序,提高项目的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加强重大项目目标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八、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江各市(州)政府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将实施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做好规划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区域内居民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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