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文市发〔2009〕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稳步发展。强化市场监管,优化现有场所,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场所在商业区、度假村和旅游区等区域设立,促进场所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方向健康发展。
二、布局规划原则
(一)统筹协调管理。在不低于全市最低使用面积的基础上,各区县可差别设定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标准,提升场所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促进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游艺娱乐场所要有与其使用面积相适应的游戏设施设备。
(二)有序规范发展。在现有游艺娱乐场所依法经营、消费者满意、场所经营秩序良好的基础上,有序开展新增场所设立审批工作。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个监管一个,防止盲目快速发展。
(三)优化存量场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引入市场良性竞争机制,优化已审批的场所。2013-2015年没有新增指标的区县,按照退出一个才可准入一个的原则予以审批。
(四)推动连锁发展。以发展连锁品牌企业为主导,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连锁化经营模式是指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五)引导科学布局。以商业区、度假村和旅游区等综合性文化、体育、休闲场所作为游艺娱乐场所主要发展规划区域。
三、总量与布局分布
2013-2015年全市游艺娱乐场所规划总量最多不超过907个,计划控制在829个。其中,新增控制总量为340个,新增规划总量不得突破418个。2013-2015年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见附表)。
市文化局对发展规划数超过10个的区县,按照总量20%的比例进行预留管控,用于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及各区县娱乐市场实际发展需求的统筹分配。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一)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居民住宅区;
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场所内使用的机型机种应当是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通过的机型机种;
游艺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米并达到所在区县规定的最低面积要求,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的测量方法为: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医院、机关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的行走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三)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审批标准等接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管理。
五、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
提交设立娱乐场所申请材料前,申请人可以向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咨询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咨询意向书,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及行政指导。
(一)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查。对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及内容进行核查,合格的加贴标识。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文化行政部门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应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
3.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文化行政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娱乐经营许可证》。
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5.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总量使用与控制
市文化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区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监管效果,科学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场所设立总量。
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规划年度结束后各区县未使用的发展指标自然作废。
附表:2013-2015年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