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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2012年08月08日 13:25   来源:政府网站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九条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利息收入计入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担保机构业务经费补助。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确保安全运营。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五)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县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县财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三)代偿资金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的监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审核和放款

    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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