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天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巩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3年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目标是,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根据《实施意见》,天津将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同时,天津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记者 张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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