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亚两家旅游购物商店因拒不配合价格检查被罚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海南省三亚市两家旅游购物商店因拒不配合价格检查被处罚。这是海南省首次针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海南省三亚市物价局依法对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海石水晶)、三亚亿佳哈斯里水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纪昌源水晶)2家水晶销售企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9.9万元和9万元罚款,海南省物价局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3月中下旬,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会同海南省物价局、三亚市物价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海口、三亚两地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组在三亚抽查旅游购物店时,海石水晶、世纪昌源水晶未按规定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且转移安装有收银系统、企业管理系统或财务系统的电脑设备,删除、修改相关电脑数据。
3月19日和3月22日,三亚市物价局按照检查组要求,依法分别向世纪昌源水晶和海石水晶发出《限期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通知》,责令两家企业限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但两家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海石水晶、世纪昌源水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给检查组执法制造了障碍,在三亚旅游市场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4月8日,三亚市物价局分别对海石水晶、世纪昌源水晶依法处以9.9万元和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对于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给予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