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颁布:景区票价不能说涨就涨

2013年04月26日 18:4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不少网民认为,旅游法规范景区门票调价程序,有其合理之处。不过,若仅仅依此,恐难以遏制景区门票涨价冲动。只要景区产权与管理权界定混乱,只要“门票经济”路径依赖犹在,景区门票涨价就难以杜绝。因此,有必要明确和区分景区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让市场的归市场,公益的归公益。

  完善细则遏制涨价冲动

  网民郭文婧说,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旅游法草案拟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要想涨价,不仅“应当举行听证会”,还要提前半年公布,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所谓的价格听证会已经逐渐沦为“涨价听证会”,最后结果只是涨多涨少的问题。在听证制度本身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旅游法草案中关于听证的程序规定,形式大于实质,恐怕不能解决“景区门票说涨就涨”的痼疾。

  网民刘思敏说,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条款,会很自然地联想起近日备受关注的凤凰古城“圈城收费”。旅游法今后能“管”得住类似行为吗?这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如何界定“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因为产权属性不同(全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中央国有还是地方国有?),以及公共旅游资源的品质等级不同(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县级?),性质可能差距很大。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这样抽象的规定,可能在执行中要么难以兼顾公平,要么很难落实。

  网民说,要想用旅游法遏制景区涨价冲动,就得完善法规细则,增强公众的博弈力量。同时,还要明确旅游经济发展模式,将门票价格与国民平均收入水平挂钩,确保民众“玩得起”的权利。

  制止地方权力滥用

  有网民认为,景区乱涨价背后,暴露出景区产权与管理权界定混乱、某些承包企业与地方政府权力滥用等深层次因素。鉴于此,网民建议,在“限价”的同时,更要“限权”,让公益归位、责任守位、权力不再越位。

  网民毕舸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景区当成摇钱树,随意插手景区建设、门票价格。旅游法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景区经营,不能将景区当成自家财产。

  网民王聃说,探寻地方政府在景区价格链条中的微妙角色,不难发现,所谓规范景区门票涨价程序,充其量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约束,要让景区真正不再拥有过分提价的动力,最需要破除的,还是其间的利益纠葛。要达到这个目的,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地方政府退出景点的直接经营,从而避免行政力量助推涨价行为。倘若完全退出暂时还是不可能,那么,也应该拥有一种“次优”的纠偏路径,那就是,经由机构改革或者是管理职能的转变,在地方政府与门票经济之间形成清晰的边界,让地方政府不再轻易蠢动。

  把“门票经济”关进制度笼子

  有网民称,即使依靠听证会解决了门票说涨就涨的问题,但依靠门票涨价的“门票经济”路径依赖依然存在,门票价格的总趋势依然会是上涨的,公共景区的公共价值就不可能得到最大发挥。

  郭文婧说,旅游法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找对了问题;但只用听证的办法来解决尚不足够。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一个方面需要一个基于公益属性的科学的门票定价机制,逼迫“门票经济”走向末路;另一方面,需要国家统筹国有资源,基于公共景区公共价值的发挥情况,形成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公共景区所在地公共责任的落实。

  网民李云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首先把“门票经济”关起来,“逼迫”景区景点开动脑筋,挖掘自己的智商智慧,智慧旅游也就会应运而生。旅游业恰恰是朝阳产业,更是智慧产业,有多少智慧含量,才有多少旅游的含金量。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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