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农民刘某谎称自己是陕西高速集团领导,可帮忙给对方安排工作为由在勉县、柞水等地行骗。近日,经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43岁的刘某,家住安康市宁陕县。2010年年初,刘某开始在十天高速公路27标段项目部务工。原本凭自己的勤劳也可以有一份不错的薪水,可刘某却总觉得太累,总想通过捷径来赚钱。同年3月底,休假的刘某在勉县茶店大桥闲逛时,见一名老头领着一名小孩在玩,便上前和老头搭讪。在聊天的过程中,刘某得知老头姓朱,系勉县一企业退休职工,家庭条件较好,其外孙女王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一份满意的工作。刘某得知这一消息之后,心生诈骗歹念,遂谎称自己是十天高速公路27标段项目领导,曾先后帮几个朋友的子女通过关系安排在了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他觉得和朱某投缘,愿意帮忙将王某安排在陕西高速集团公司上班。朱某听后觉得自己遇上了贵人,遂将刘某邀请到家中一番款待。酒足饭饱之后,刘某声称其负责的项目部要购买钢材,由于出纳外出办事,现急需4000元现金,并表示次日一定如数归还,朱某当即拿出4000元借给刘某。钱到手后,刘某返回工地收拾完行李,当即乘车返回老家。次日,朱某想再次邀请刘某吃饭时,发现刘某的手机已关机,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
今年1月20日,刘某在柞水县再次故伎重演,被柞水县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4日被勉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讯问,刘某对自己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4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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