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仔在广东打工遇车祸身亡 按广东标准多赔16万

2013年05月15日 09:0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图片说明:按20年来算,2012年广西死亡赔偿金:18854元×20=377080元;广东一般地区死亡赔偿金:26897.48元×20=537950元。也就是说,广西和广东死亡赔偿金相差:537950元-377080元=160870元。

  核心提示

  长期在广东打工的农民工梁某,回家探亲期间不幸遇车祸身亡。他的死亡赔偿标准,到底该按户口所在地的广西农村标准来算,还是应该按打工地广东城镇标准来算?5月14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梁某在广东打工超过一年,应按广东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梁某家属因此多获得10万元的赔偿。

  事件

  回家遇车祸身亡

  要求按广东标准赔

  2012年5月,在广东中山市打工的广西人梁某回家探亲。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年5月17日下午5时40分,梁某骑着摩托车在邕宁区一国道上,与胡某开的大货车发生刮碰,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大货车司机胡某担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11个月刑期,目前正在柳州监狱服刑。

  梁某的家属与胡某因赔偿协商未果。今年3月,梁某的家属将胡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邕宁区法院。梁某的家属说,梁某长期在广东中山市一工厂工作,单位帮梁某缴纳了59个月的各类社会保险。他们认为,应该按照广东城镇居民标准,由两被告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49万元。

  因胡某在服刑,他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可没有能力赔,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判决

  按广东城镇标准赔

  家属获赔49万多元

  梁某一直在广东打工,可户口在灵山县某村,梁某的死亡赔偿金该按哪个标准来赔?法院认为,梁某长期在广东中山市打工,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梁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中山市。梁某的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工作收入,因此他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梁某经常居住地中山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897.48元/年,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广西标准18854元/年,梁某家属主张梁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广东一般地区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法院给予支持。

  由于梁某家属提出按中山市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97.8元/年标准计算赔偿,法院准许。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由两名被告赔偿梁某家属49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梁某家属11万元,余下38万元由胡某承担。

  释疑

  不能单以户口为依据

  按经常居住地标准赔

  梁某在南宁出车祸,为何死亡赔偿金要按广东标准来赔偿?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居住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依据这些规定,法院才做出上述判定。(记者 王斯 郑吓保)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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