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天津市地税局获悉,随着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2013年在津企业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从126720元调整至139392元。
2012年度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3倍为139392元。按照国家规定,2013年度本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本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240元,3倍则为126720元。2013年较2012年相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提高了12672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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