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年初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骤减五六十万

2013年05月29日 14:13   来源:南方日报   辛均庆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我省社保基金2012年度决算和2013年第一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调研组在近期调研中发现,去年底的突击扩面征缴致使今年初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骤然减少50万—60万人;个别地市为保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接近20%。

  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昨日在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我省社保基金情况时透露,广东正筹备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增加有关社会监督内容,突出监督委员会在跨部门监管方面的作用。调研组则对此建议,应修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避免“重编制、轻执行”现象。

  企业养老保险 参保人数增长10.33%

  去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基本实现全覆盖。曾志权介绍,截至去年底,全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3337.2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2.58万人,增长10.33%,稳居全国首位。

  然而,参保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同时,也存在隐忧。据省人大财经委调研了解,为完成省政府规定的任务目标,部分地区年底突击扩面征缴,使得2012年12月底的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出现大幅增加,而到2013年1月人数又下降至2012年11月的水平,实际缴费人数受此影响出现的波动达50万—60万人。

  单位缴费比例 个别地市企业接近20%

  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省政府不断督促各统筹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往13%—15%靠拢,在尚未达到规定的缴费比例范围的10个市中,有5个市制定并启动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计划。

  但调研组发现,目前,我省不同地区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差距较大,分布在10%—20%的范围内。由于现阶段社保基金管理权限和待遇发放责任仍在地级以上市,因此,支付压力较小的珠三角地区基金结余规模较大,只需实行较低的单位缴费比例便能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如珠海、中山、东莞等市单位缴费比例仅为10%、10%和11%。

  而支付压力大的地区为确保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不得不采取较高的缴费比例,如韶关、湛江、茂名等市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19.5%、18%和18%。调研组指出,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顺利推进。

  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基金 2012年江门缺口6000万

  据介绍,为妥善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2002年省政府明确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由省、市两级财政出资,将全省17个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全部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调研组此次调研发现,随着华侨农场退休职工人数逐步增加,养老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日渐扩大,当年已补助到位的财政资金只是杯水车薪。如江门市2012年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6000万元,清远英德市基金缺口近5000万元,给当地的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沉重负担。

  另外,农垦企业自从2003年纳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后,其基金缺口一直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省农垦总局三方分担。资金缺口一直由“省级相关部门预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来填补,难以持续。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通讯员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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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5年全省审结行政一审案件同比增长45.10%

  行政机关败诉占一成

  5年来,在全省法院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578件,占10.30%;原告撤诉占27.66%。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作《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报告》时指出,广东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量长期位居全国前三,2008年—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4620件,审结33835件,分别比上一个五年增长47.70%和45.10%。

  这些行政案件涉及70余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类、工商类行政案件占一半以上。

  郑鄂说,省法院5年来办理的1173件行政案件,没有一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2012年,珠三角6个地市受理的一审案件占全省案件的71.13%,其中广州占28.30%、深圳占18.40%。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调研发现,过去26年,全省行政案件数量基本以年均10%的幅度增长。我省2012年行政案件人口比为每万人0.74件,行政案件占我省法院受理的全部各类案件比例仅为1.1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省人大的调研报告指出,相比庞大的行政执法总量和信访案件数量,大量行政纠纷没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全省行政诉讼案件数仍处于低位,如粤东地区部分基层法院几年没有受理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发挥还比较有限。

  究其原因,既有“民不与官斗”等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存在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行政诉讼制度宣传不到位、群众诉权保护不力等问题。

  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昨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一审。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转移职责和责任。

  但在审议时,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修订草案应致力于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责任主体的权责和政府的职责,而不应过多地列举安全生产单位具体应该怎么做。

  修订草案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辛瀑认为,“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对出路才能对。立法也是如此。”他肯定了修订草案中对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明确。“这说明整个条例在修订时的思路从以前什么都是政府管,回归到了谁干谁负责。这是好的。”辛瀑认为,修订草案应该延续这种思路,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在出了事以后怎么办,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其次应界定政府应该干什么,包括平时怎么监管,出现事故时,如何组织抢险救援,如何对违法的生产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从大的方面明确了这两大块内容,就不需要过细地规定企业要如何做,“只要责任主体明确了、到位了,责任清晰了,不需要政府去告诉生产企业应该怎么做,他自己就会想办法做好。该放权给市场的放给市场,让它自主调节,而不是延续过去的思路,不停地进行‘微观’管理上的列举。列举是列举不完的,总会挂一漏万。我们立法的思路要调整。”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朱穗生也建议,要把各负其责明确起来。“现在安全生产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比较多,但检查单位往往就是发一个整改通知,企业有没有整改它就不管了。现在很多安全生产事故就是这样发生的。就是因为没有跟进落实。我认为要对执法检查作相关规定,要负责检查的单位,一跟到底,跟到整改完毕,否则就是渎职。”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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