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年限全省互认 在深退休或有人难享深圳医保

2013年07月01日 07:15   来源:晶报   孙妍 罗俊杰

医保缴费年限全省互认 在深退休或有人难享深圳医保

  业内人士表示,深圳医保缴费标准或将因此大幅提高

  从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据悉,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在广东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本月1日起可回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此举对于广大参保人来说无异于好消息。但晶报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对于转移医保的参保人来说,若其在户籍所在地退休后,其所缴医保年限不够,只能回到缴够10年的地区领取医保待遇。此外,若深圳严格执行该政策,因医保基金基本没有留存下一步或将大幅提高医保缴费标准。

  今年6月初,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该政策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其中包括两个要点。

  首先,此次《通知》的适用人群,主要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通知》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地级)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被“清零”重新计算,这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能享受到的医保待遇。对此,《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其次,《通知》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显然,针对人员流动、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带来的退休医保待遇享受问题,《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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